考核部门
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
应急管理部
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含所属在京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一级子公司)
其他煤矿企业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
省级应急管理部
其所屑单位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1.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需要复审 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提出申请。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1.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2.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金矿危化 烟)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 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培订
培训时
入厂教育的一个要内容,培
训重点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风险辨识、安全生产管理目
标、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安
全考核奖惩、从业人员的安全
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新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墙训时
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本岗位工作及作业环境范国
内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价和控媒矿、非矿山、危险化学
制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岗位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
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
标准,自教互救、急教方法、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
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120学时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
班组级
工作衔接配合、作业过程的安
全风险分析方法和控制对策、
故案例等。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1. 定义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 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2.单元划分
(1)生产单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装置及设施, 当装置及设施之间有切断阀时,以切断阀作为分隔界限划分为独立 的单元。
(2)储存单元: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储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 的区域,储罐区以罐区防火堤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仓库以独 立库房(独立建筑物)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
3.重大危险源辨识
①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
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
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②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下式计算,若
满足该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q1/Q1+ q2/Q2+…+qn/Qn≥1
式中:
q1 ,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
Q1 ,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
06
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1. 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2. 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07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 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 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重伤人数(ZS)直接经济损失(2D
特别重大
重大
10≤S<30
50≤ZS<100
5千万≤ZJ1亿
较大
3≤SW<10
10≤ZS50
1千万≤Z5千万
一般
10
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事故上报
单位负责人
1h内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安监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监和有关部门逐级上报每级不得超过zh
特别大、重大
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监和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
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监和有关部门
事故上报级
上报设区的市级安监和有关部门
安监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副门]、工会、人民检
察院
事发之日起
30日内,伤亡人数变化应及时补报
事故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发之
日起
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应及时补报
重大、较大、一股负责调查
分别由事发地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
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副]组织事故调查
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般事故县级政府可委托事发单位组织调查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
重大、较大、一般ラ日起15日内批
事故批复
特别大事故
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司可以适
当延长、但延长的时司最长不超过30日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1年内提出申请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
30日内
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
提出工伤
30之日起
可适当延长
认定申请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
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
工伤认定的决受理之日起
社会保险
工所在单位
60日内
明确的工伤认定申
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
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 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 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 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 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 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的有效期不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