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日>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受理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出口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登记办公室在收到登记企业的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新建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初审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安全审查申请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30 日·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 ,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 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5日·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45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日——《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60日·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 ,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3个月·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6个月·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年>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年·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年·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 ,被依法撒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5年·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
6年·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